离婚时房贷未还完,对于没有产权登记的房产的处理方法:1、判为当事人使用,不使用人。2、取得产权后另行提讼,如果分割协商不成。离婚时存在房贷未清,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出资买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未还贷款为共同债务。可以协商定价将房屋判归一方,继续偿还贷款,剩余部分由得房者补偿。
法律分析
离婚时房贷还没还完,对于没有产权登记的房产,会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1、将该房产判为当事人使用。因为贷款买房后,即使没拿到产权登记证书,但是开发商会按约定交房,所以实际上该房产还可以正常使用。不过,判决当事人使用的,并不使用人。
2、取得房屋产权后另行提讼。房屋贷款还清之后,拿到房屋所有权后,如果双方对产权分割还是协商不成的,那么即可以直接去另行。当然,如果双方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没有其他争议,并且对于产权分割又能协商一致的,人民即可以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不需要等到拿到产权登记证书后进行处理。另外,因为离婚时还有房贷未清,所以夫妻双方不可避免地还存在债务。而婚内共同出资买的房,无其他例外情况的,比如不是用个人的婚前财产买房,那么这套房即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且未还清的房贷将作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返还,如果房屋取得产权证,并且贷款还未还清的情况下,可以由双方进行协商定价,把房子判归一方,并且由该方继续偿还剩余贷款,用房屋的双方协商的总价,减去未还的贷款,剩余的部分需要由得房者给对方进行折价补偿。
拓展延伸
房屋贷款未偿还情况下离婚的法律处理方式
在房屋贷款未偿还情况下离婚,法律处理方式取决于具体情况和国家法律。一般而言,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首先,房屋贷款是否是夫妻共同借款,如果是,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其次,会考虑房屋的产权归属,如果房产是夫妻共同所有,可能会采取拍卖或协商转让等方式解决贷款问题;另外,对于未偿还的贷款,可能会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或者根据夫妻双方的经济能力判决各自偿还一定比例的贷款。总之,在房屋贷款未偿还情况下离婚,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以公平、合理的原则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结语
离婚时房贷未还完,对于未产权登记的房产,可采取以下处理方法:1、判定为当事人使用,但不使用人。2、在房屋贷款还清后,取得产权后再提起诉讼。离婚时存在未清房贷,共同购买的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未还贷款为共同债务,双方共同返还。若房屋取得产权证且贷款未还清,可协商判归一方并由其继续偿还贷款,需给予对方折价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一十条 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五十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Copyright © 2019- baoaiwan.com.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