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抢夺支罪量刑标准的规定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抢特征1.行为人取得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暗中进行。2.行为人秘密窃取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是不被前述物品的所有者、保管者发现的,即秘密是针对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而言的。因此,即使窃取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时,已被他人发现或暗中注视,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行为人自认为自己的窃取行为不被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发觉。实施秘密窃取行为的手段、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撬门扭锁、越窗、顺手牵羊等。二、抢夺支罪说明1、本罪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直接故意,侵犯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非特定的支、弹药、爆炸物;客观方面只要实施盗窃、抢夺非特定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无论手段和结果如何,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2、本罪是选择性罪名。1983年9月2日全国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有关本罪的条款已被吸收,该决定已废止。3、适用本罪时要注意,对特定人员和对象,即国家机关、军警、民兵的爆炸物进行盗窃和抢夺的,视同“情节严重”量刑,即从十年以上起刑。也有人认为应单列“盗窃、抢夺特定人员罪”,因构成要件相同,仅量刑加重,故从略并为本罪。三、抢夺支罪刑法标准1.盗窃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以对特定的占有物为目标,采取秘密获取的方式,将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资据为己有的行为。抢夺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也是以对特定的占有物为目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2.行为人以占有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目的而盗窃、抢夺的行为,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管理规定,客观表现为其有盗窃、抢夺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备盗窃或者抢夺的行为之一,就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行为人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构成本罪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为之,如果行为人盗窃、抢夺的不是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则不构成本罪。3.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持有和保管的支、弹药、爆炸物的,属情节严重行为,不受其盗窃、抢劫的具体数量的,依法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抢劫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拿刀反杀属于明显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夺反杀的案例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1、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2、防卫过当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抢夺支罪量刑标准的规定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抢特征1.行为人取得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暗中进行。2.行为人秘密窃取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是不被前述物品的所有者、保管者发现的,即秘密是针对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而言的。因此,即使窃取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时,已被他人发现或暗中注视,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行为人自认为自己的窃取行为不被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发觉。实施秘密窃取行为的手段、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撬门扭锁、越窗、顺手牵羊等。二、抢夺支罪说明1、本罪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直接故意,侵犯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非特定的支、弹药、爆炸物;客观方面只要实施盗窃、抢夺非特定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无论手段和结果如何,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2、本罪是选择性罪名。1983年9月2日全国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有关本罪的条款已被吸收,该决定已废止。3、适用本罪时要注意,对特定人员和对象,即国家机关、军警、民兵的爆炸物进行盗窃和抢夺的,视同“情节严重”量刑,即从十年以上起刑。也有人认为应单列“盗窃、抢夺特定人员罪”,因构成要件相同,仅量刑加重,故从略并为本罪。三、抢夺支罪刑法标准1.盗窃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以对特定的占有物为目标,采取秘密获取的方式,将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资据为己有的行为。抢夺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也是以对特定的占有物为目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2.行为人以占有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目的而盗窃、抢夺的行为,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管理规定,客观表现为其有盗窃、抢夺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备盗窃或者抢夺的行为之一,就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行为人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构成本罪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为之,如果行为人盗窃、抢夺的不是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则不构成本罪。3.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持有和保管的支、弹药、爆炸物的,属情节严重行为,不受其盗窃、抢劫的具体数量的,依法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抢劫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拿刀反杀属于明显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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