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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是否属于公民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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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只有使用权。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使用权不得转让给个人或组织。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特定情况下申请设立,如缺少宅基地的子女结婚、外来人口落户、搬迁等。

法律分析

不是,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自留地是中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农户经营自留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要,增加收入,活跃农村经济。自留山是指农业集体化后分给社员使用和经营的小块山林。山权仍归集体所有,林木和林产品归社员个人所有。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立宅基地使用权: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结语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民个人只有使用权。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能单独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否则将被认定为无效。农村村民可以根据特定情况申请设立宅基地使用权,如确需分户、外来人口落户、搬迁等。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并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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