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级残疾比二级残疾严重。二级残疾比三级残疾严重,三级残疾比四级残疾严重。
1.一级伤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没有专业器械和专人照顾就无法维持生命。
2.二级伤残日常生活有人帮助就可以生存。
3.三级伤残指的是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颈部及胸部损伤,腹部损伤,盆部及会阴部损伤,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4.四级残疾基本上能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二、一级伤残划分依据如下: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 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而卧床;
4、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如下:
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 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如下:
1、 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三、社会对残疾人的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
各级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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