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戒毒的期限是两年。强制戒毒,是指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强制戒毒工作由机关主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机关做好强制戒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 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 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 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 瘾的人员,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戒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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