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或由生产提供单位自行采购原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但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产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置,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产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产品征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应当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章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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