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认为检验、鉴定结果有问题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具体规定见令第70号《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2、当事人对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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