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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赔偿责任条款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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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隐性债务的界定

股权转让合同中应对隐性债务的界定进行明确约定。由于在股权转让之后,隐性债务是否会被追诉并不确定,即目标公司实际承担债务并不确定,所以有人也将此种债务称作目标公司的或然性债务。合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隐性债务进行界定:

(1)发生时间

应在股权转让之前发生。从股权转让合同来看,一般明确为股权转让基准日前实际发生或由基准日前的行为引致。

(2)基本属性

应为转让方未披露或者未完整披露的,目标公司应负担的义务或债务部分。

(3)赔偿权利人、义务人

赔偿权利人应为股权受让方,义务人应为股权转让方。

2、隐性债务金额的确定标准

对于隐性债务金额的确定标准,有以下几种:

(1)根据公司债权人的主张确定

(2)受让方按照实际证据、结合债权人主张确定

(3)根据生效裁判文书确定

(4)根据案件执行金额确定

以上方式对受让方的有利程度依次递减。至于在合同中具体采取何种标准,往往由双方的交易地位决定。

3、赔偿额度的计算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鉴于公司的负债直接影响所有者权益,而所有者权益是股权估值的重要因素,故在转让方未披露目标公司隐性债务时,双方约定的转让价格对受让方而言就是一种不公允的价格。在目标公司实际负担了隐性债务时,可以认为受让方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受让方可以主张转让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鉴于此,可以将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约定为:按照目标公司实际承担的隐性债务额度×股权受让比例计算。基于目标公司负债对所有者权益的直接影响,应当认为这种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是相对公允的,并不不当损害转让方权益。

4、豁免额度

鉴于股权转让中的商务氛围,合同还可以约定,当隐性债务发生的额度小于一定标准时,转让方有豁免权。

此外,还有人认为,应当约定隐性债务赔偿的上限,即以不超过转让方获得的股权转让价款为限,理由有三:其一,转让方因为股权转让获取的最高收益为股权转让价款,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赔偿义务不应超过转让价款数额;其二,根据有限责任原则,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股权转让价款相当于是转让时出资额的对应权益计算方式,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不应该高于转让价款;其三,转让方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的收益是股权转让价款,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然,从保护受让方权益角度考虑,仍建议不约定损害赔偿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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