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共用一块电表,电业部门给对方开据总额电费,不另给我司开据。因此,我公司需要依据实际使用量在单位内部装独自计量表与对方单位结算。关于入账问题,我们可以依据对方单位的收据和电业部门给对方开据的电费复印件进行入账。同时,根据管理办法和税务相关规定,建议公司与对方单位提出水电费公摊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部门审批并据以税前扣除。并同时制作原始凭证分割单及原始凭证复印件来入账。
法律分析
我公司与对方单位共用一块电表,电业部门给对方开据总额电费,不另给我司开据。因此,我公司需要依据实际使用量在单位内部装独自计量表与对方单位结算。关于入账问题,我们可以依据对方单位的收据和电业部门给对方开据的电费复印件进行入账。
【答】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向电力部门购买电力时应向收款方索取并据以入帐。但鉴于你公司与对方单位共用一块电表,电业部门不单独给你公司开具的特殊情况,建议你公司与对方单位提出水电费公摊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部门审批并据以税前扣除。并同时制作原始凭证分割单及原始凭证复印件来入账: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由几个单位共同负担,应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并将该原始凭证分割单副本附入记账凭证。
拓展延伸
电费是企业或个人向电力公司支付电费的重要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和个人在计算税款时,需要对电费进行入账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电力公司购电后,应当将购电合同约定的电费作为企业成本,并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应当将电费作为企业成本,在税前进行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从电力公司购电后,应当将购电合同约定的电费作为个人成本,并在税前扣除。因此,个人应当将电费作为个人成本,在税前进行扣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企业和个人忽视了电费的入账处理。这可能会导致税款计算错误,影响企业的利益,也会给个人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财务管理实践,企业和个人应当认真对待电费的入账处理,确保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结语
根据题目所给的信息,我们可以得知,我公司与对方单位共用一块电表,电业部门给对方开据总额电费,不另给我司开据。因此,我公司需要依据实际使用量在单位内部装独自计量表与对方单位结算。关于入账问题,我们可以依据对方单位的收据和电业部门给对方开据的电费复印件进行入账。同时,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因此,建议你公司与对方单位提出水电费公摊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部门审批并据以税前扣除。同时,制作原始凭证分割单及原始凭证复印件来入账: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由几个单位共同负担,应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并将该原始凭证分割单副本附入记账凭证。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02-06) 第二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02-06)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02-06)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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