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其物权就归儿子所有,不属于父母的财产。同时,父母的欠债应该由父母来承担,儿子没有帮其偿还债务的法律义务。因此,不可以进行查封。但是,如果存在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由父母将该房屋赠与给儿子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给儿子等情形,则该行为无效。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起诉,由确认该行为无效。之后,就可以正常进行查封和执行了。
法律分析
父母欠债,房子是儿子的名字。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该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的,其物权就归儿子所有,不属于父母的财产。而且,父母的欠债应该由父母来承担,儿子没有帮其偿还债务的法律义务。因此,不可以进行查封。
但是,如果存在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由父母将该房屋赠与给儿子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给儿子等情形,则该行为无效。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起诉,由确认该行为无效。之后,就可以正常进行查封和执行了。
一、父母欠债能否执行其子女名下的房产
(一)不可以执行其子女名下的房产,如果其子女书面确认该房产属于其父母,则可以执行该房产
(二)父母亲欠钱是否能查封子女名下房产要分情况:
1、房产是继承父亲的,可以查封。
2、父母对子女的房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不会查封。
3、房产属于儿子,不可查封。
(三)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是在提起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的程序时,人民将有可能对房产进行查封。手续如下:
1、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工作证,并分下列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1)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2)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3)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四)查封房产的
结语
根据民法典和现行法律规定,如果父母欠债,其子女名下的房产不属于他们的财产,不可以查封。然而,如果父母将该房屋赠与给儿子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给儿子等行为旨在逃避债务,则该行为无效,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起诉,由确认该行为无效,之后就可以正常进行查封和执行了。因此,如果父母欠债,其子女名下的房产可以正常使用和处置,除非存在逃避债务等不合法行为。
法律依据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民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
(五)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保管/返还/处理:
1.公检法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
a.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b.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新增规定]。
2.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自行处理。
3.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4.对违禁品/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六)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作为证据使用时随案移送:
1.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
2.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七)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判决处理:
1.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2.有关机关对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
a.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
b.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可以申请人民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