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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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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1、被告公司注销,可以起诉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 2、《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 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 公司的董事 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 对 公司债务承担 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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