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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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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被侵犯: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后,对第三方的登记行为引发纷争。按照法律规定,应先行政复议,如不服可提起诉讼。行政诉讼前需经复议程序。产权保护制度要坚持平等、全面、依法、共同参与和标本兼治原则。

法律分析

土地使用权被侵犯:

表面上是不服土地使用权登记行为引发的争议,实质上就是认为被告乙县的登记行为侵犯原告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这一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而导致的纷争。此类纷争应先行政复议,如果对行政复议不服,才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任何村委提供的非法律性的措施都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属行政诉讼审查范畴,但在很多时候,侵犯人不服被侵犯者对第三人的土地使用权登记行为,实质上是认为被告对第三人的登记行为侵犯被侵犯者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这一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而导致的纷争。此类纷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应先依法提请复议,也就是说行政诉讼前有个复议前置的程序。而《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的规定。

相关规定:

坚持平等保护。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坚持全面保护。保护产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强化法律实施;坚持共同参与。做到诚信和公众参与相结合,增强公民产权保护观念和契约意识,强化社会监督;坚持标本兼治。提高产权保护精准度,加快建立产权保护长效机制。

结语

土地使用权被侵犯,涉及土地所有权纷争,应先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非法行为可诉,需经过行政诉讼程序。平等保护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全面保护各种财产权,依法保护并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标本兼治,建立长效产权保护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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