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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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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可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执行规定》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该规定第65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对于到期债权,人民应当先向第三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向申请人履行债务,只有在第三人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才可强制执行。

一、第三人对诉讼保全未提出异议,而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如何处理

诉讼保全裁定只是要求第三人对债务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不得清偿,如果第三人未向被告清偿即履行了保全裁定确定的义务。需要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并告知其享有异议权。因此,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来看,不论第三人是否在诉讼保全阶段提出异议,其均享有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的法定权利。

二、被执行人的权利有哪些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被执行人认为承办案件的法官、员有以下情形的,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执行的。

申请执行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执行至案件执行终结前提出,是否回避,由人民决定。

(二)申请执行到期债权的权利。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该到期的债权。人民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第三人可对该履行提出异议。

(三)进行执行和解的权利。在执行过程中,可与对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内容必须合法有效。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四)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被执行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

(五)申请复议的权利。被执行人对人民的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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