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什么级别的可以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我国中级人民就可以判决死刑,但是在判处死刑后需要经最高人民核准。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一、死缓的复核是怎么进行的
(1)高级人民复核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审查时应当提审被告人。
(2)高级人民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②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③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对于重新审判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3)高级人民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裁定。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4)高级人民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5)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抗诉的,由高级人民进行第二审审理。高级人民经第二审审理后,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6)同意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此裁定立即生效,无需再经过核准程序。
(7)认为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区别对待。其中,如果属于提出抗诉而由高级人民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并依法改判死刑的案件,无论该类案件是否属于经过最高人民授权高级人民核准死刑的范围,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如果只有被告人上诉的案件,高级人民必须遵从“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二、死缓复核的概念和程序, 是什么意思?
死缓复核是指高级人民和军事对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的审查核准。程序:报请复核。中级人民对于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死缓案件,在上诉、抗期满后当事人没有上诉、人民没有抗诉的,应当将该案件主动报请高级人民复核。
三、谁可以进行死缓的核准
死刑复核的规定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核准。《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核准。高级人民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二)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