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由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伤残待遇;满期后仍需治疗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留薪期需要护理时由单位负责;评定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可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生活护理费,标准根据自理能力不同分为三级。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相关工伤的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结语
工伤保险条例为职工提供了在工伤期间的合理保障。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评定伤残等级后,工伤职工将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单位将负责提供必要的护理。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月度生活护理费,费用标准根据自理能力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这些规定为工伤职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保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