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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减刑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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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但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除外,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二年内一般不予减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

《刑法》第七十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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