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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案件仲裁的法定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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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工伤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讨论决定是否认定为工伤,并应当在作出认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工伤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认定决定书,同时在5日内将认定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如果工伤人员不服认定决定,应当自收到认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认定机关或者人民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工伤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讨论决定是否认定为工伤,并应当在作出认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工伤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认定决定书,同时在5日内将认定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

2.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权益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申请期限为一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不服人民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判决、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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